为民族传承、为时代创新、为人民放歌

您当前所在位置

文化志愿者演出协议书

更新时间:2024-04-16 19:10:24

甲 方:葫芦岛市影视艺术团 住所地:老区葫芦岛农商银行1团:法定代表人(团长):姜燕枫 联系电话:159 4295 1234 甲方是葫芦岛市影视艺术家协会旗下公益性演艺团体,是志愿参与市有关宣传文化艺术部门组织的社会公益演艺服务的群众性演艺团队,旨在志愿服务社会,传播先进文化、密切党群关系,适时组织参加爱党、拥政、为民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文艺排练及演出活动。期间活动经费自筹自支,鉴于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原则,对自愿加入甲方的演职员志愿者与甲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如下约定,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 定义:“文化志愿者”是指由甲方组织招募、接受甲方管理、不计物质报酬利益,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甲方的文化活动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且具有一定艺术专长和正义感的爱心人士。 第二条 乙方应为遵纪守法、爱党拥政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备演职员的基本条件,发自内心的决定参加其具有相当认知程度、且有一定风险的文艺排练和演出活动,而非被胁迫、受欺诈的被动参加。同时具有自愿退出的权利,但应当提前一定时间通知甲方。 第三条 甲方有招募、考核、吸收和辞退乙方的权利,甲方负责对乙方提供培训演练的场地,并对乙方的志愿服务活动进行适当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有提供必要的服装、道具支持及远程演出的交通运输的义务。若所搭乘的车辆自身发生事故,当无法确定或者找到责任者时,演职员及同乘的家属自愿放弃对车辆的所有人和驾驶人追责。(由对方车辆和对演职员所乘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除外)。 第四条 演职员服务内容:根据甲方的计划安排和乙方的意愿,结合乙方的特质,甲方安排乙方出演适当相配的演职分工角色。 第五条 “志愿者”意味着演职员甘愿自行承担在参加文艺排演活动中可能遭遇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风险。“自愿参加文化服务”意味着演职员必须亲自参与文艺演出活动或者进入活动场所,而不包括在场地外作为观众的情形。对于演职员的非故意、非重大过失的生涩动作遭受损害的,不宜苛责并同时放弃对团队及队友的索赔诉权。 第六条 对于因演职员自身体质所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原发性、基础性或突发性急、慢性疾病所产生的后果,由该演职员自担风险。 第七条 对于甲方团队以外的第三者行为致使演职员受到损害的,依法应由该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团队的负责人、组织者应积极配合协助受到损害的演职员进行维权。必要时商请团队法务担任诉讼代理人进入司法程序。 第八条 签约的演职员应充分学习《民法典》,正确理解《民法典》相关规定的深刻内涵,理性签约,以便在排演活动中放下思想负担,轻松自如活动,演绎表现出色。 第九条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自觉诚信履行。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法务备案一份。 甲:葫芦岛市影视艺术团演职员(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