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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作品扶持生产合同书

更新时间:2024-04-19 05:32:42

编号:

 2023年度辽宁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 扶持项目(剧目曲目类)合同书 

项目名称: 歌曲《水一样的姑娘 山一样的汉》 

甲 方: 中共葫芦岛市委宣传部 

 乙 方: 王丽凡 

 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 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扎实推进文化强省建设,不断推出更多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切实保障辽宁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辽宁省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辽财教〔2015〕410号)、《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作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宣函〔2023〕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共同制定本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共同信守执行。 

一、项目名称及扶持额度、支付时间

 1.本项目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组织第三方专家初审通过,确定乙方创作 歌曲《水一样的姑娘 山一样的汉》作品为 2023 年度辽宁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扶持额度根据乙方作品特点,约定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 万元整,扶持类别为 创作扶持 。 

2.扶持资金于 ×年× 月 × 日前一次性预付至乙方,最后根据乙方所报预算的执行情况如有剩余,返还给甲方。 

二、项目要求及完成时限 

1.乙方申报项目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省委年度宣传思想工作安排。 

2.扶持项目应符合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作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宣函〔2023〕84号)相关要求,以打造精品为目标,力争达到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 

3.扶持项目申报材料应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符合中宣部关于文艺、出版精品创作生产扶持及《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全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作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辽宣函〔2023〕84号)要求。

4. 创作生产扶持资金应用于作品(项目)的台(稿)本的采访、创作研讨、修改和提高。 

5.扶持项目要在 ×年 ×月 × 日前全部完成并通过验收。 三、双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核拨创作生产扶持资金。创作生产扶持资金拨付后,甲方可对扶持资金实时监督、审核扶持资金使用情况。 

(2)甲方可自行或委派第三方专业机构对乙方项目的实施进行总体督查与指导。 

(3)项目完成后,甲方可自行或委派第三方评审机构对项目成果进行鉴定、考评和验收。 

(4)甲方对扶持项目(作品)享有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权利,享有优先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有要求甲方及时、足额核拨资金的权利。 

(2)乙方应严格自审,审查是否符合本合同项目申报条件,对项目材料真实性、契合度负责。 

(3)乙方有权自行制定项目预算相关工作,并按照资金用途,做到专款专用。 

(4)乙方有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创作生产实际,分配、核拨、监督项目扶持资金的权利。 

(5)乙方有按照项目要求及完成时限,组织、督促项目实施的权利。同时,应接受甲方或其所委派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督查和指导。 

(6)乙方项目有重大进展应向甲方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并配合甲方或其所委派第三方专业机构的督查和审核。 (7)项目完成后,乙方须提交《辽宁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成果报告书》、《项目经费决算表》和第三方审计报告。演艺作品需以舞台形式呈现,歌曲、影视作品需提交相关音视频,文学类出版物需提交相关文稿等项目成果,报甲方鉴定、验收。 

(8)乙方应保证扶持项目系乙方独立创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

 四、项目管理 

1.扶持的项目成果在使用时(包括播映、演出、发行及推广等),须标注“中共辽宁省委宣传部文艺精品创作生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字样或其它类型介绍。 

2.扶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需做重要调整、变更和终止的,乙方须提交书面报告,报甲方审核,乙方未经审核通过,擅自更改项目内容的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全部扶持资金。 

3.扶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致使项目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的,乙方可书面向甲方提交申请延期。延期后,乙方仍不能按期完成的,甲方有权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因受市场等因素影响失去创作、生产意义或达不到预期效果的,甲方有权终止或撤销对该项目的扶持并责令乙方停止实施,收回全部扶持资金。如乙方欲更换项目,须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重新履行报批程序。

4.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乙方违反本合同及有关规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乙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根据甲方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已拨付资金。 

5.扶持资金专款专用于与该项目实施直接关联的支出。对违反《辽宁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项目廉政协议书》(附件)中相关规定及因失职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甲方有权依法依纪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6.甲乙双方共同指定乙方 为本项目资金现场监管人,监管人发现乙方存在违约行为的,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五、其他 1.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尽事宜或细节,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将被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辽宁省文艺精品创作生产扶持项目廉政协议书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